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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未署名来信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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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表意人意欲使自己的内心意思发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注:非法律效果的不构成意思表示。

2.外在的表示行为:表意人需以某种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在外,为他人所了解。

注:如果未表达在外,不能为他人所了解,不构成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

1.明示:书面、口头等方式表明。

2.默示:行为推定+沉默

(1)行为推定形式,即以行为作出意思表示。

(2)沉默:既没有言语也没有行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及生效时间

1.意思表示氛围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免除他人债务、授权他人代理权、解除合同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的所有权、订立遗嘱。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方式作出的和非对话方式做出的。

(1)对话方式:对方可以当即了解其内容并作出答复。(如当事人面对面或电话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2)非对话方式:对方不能当即了解其内容并做出答复,只能在收到以后才了解其内容并予以答复。如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3.生效时间

(1)以对话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①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②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③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以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公告,发布时就生效。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

1.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保护交易秩序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例、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探究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例、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根本因素。

注:侵权是事实行为,只要有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后果。





(二)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意思表示的数量。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他方同意。

如订立遗嘱、代理权的授予和撤销、债务的免除、动产所有权的抛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等

:不能将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等同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1.有相对人的:如免除他人债务;授予他人代理权;撤销代理权;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追认。2.无相对人: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才能成立。如多方合同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需三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如公司中的股东决议、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决议

注:赠与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2.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

(2)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

如建设工程合同、除自然人借款以外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无需采用特定形式。

如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都可以。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标准:当事人是否相互支付一定对价。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需当事人互相给付一定对价。

(3)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当对方无需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如赠与合同。

4.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1)分类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导致权力变动还是导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

如设定物权、物权的转移、消灭、债权让与、债权的放弃等。

(3)负担行为导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如订立合同。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主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依赖于其他行为就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依赖于主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才能存在。

如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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