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的请求权如果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就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二)效力
1.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只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3.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审查是否经过诉讼时效;
4.经债务人主张,确实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超过诉讼时效,若债务人自愿履行或者承诺履行视为放弃该部分失效利益,不得反悔。
6.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有新证据的除外;
7.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事先约定无效,包括事先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预算放弃时效利益等。
(三)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长期诉讼时效: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①权利受到损害以及②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特殊起算点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①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其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导致债权人无法形式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对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中止的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中止的后果。自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慢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起算。
1.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算的效力: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手印或者虽然未签名、盖章、按手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②当事人一方已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捉着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后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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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人同于履行义务
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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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调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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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其他法定情形:
(1)连带责任人,连带债务人:一人中断,及于全体。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人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原来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从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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