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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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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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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节 物权法律概述一、物(一)物的概念物权的客体:物能够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应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


第一节 物权法律概述

一、物

(一)物的概念

物权的客体:物

能够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应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1)人身体的组成部分通常不是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只有当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时候才可以作为物。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标准: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损害物的价值

区别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诉讼管辖不同。

2.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分类标准:是否可替代

(1)不可替代物(特定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2)可替代物(种类物)是指没有具体指定的物(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

区分意义:意外消灭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1)不可代替物(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2)可替代物(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义务人仍应该交付同类替代物履行。

3.主物与从物

分类标准:物和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

(1)在两个物的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并发挥主要效用的是主物。

(2)处于附属地位、发挥辅助效用的是从物。

区分意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是一致的。

4.原物与孳息

分类标准:两物之间存在原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出新物的物

(2)孳息是由原物派生而来的,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注:孳息必须独立为一物,不能使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

分类: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注: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属于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分类标准:根据是否润旭流通对物进行的分类。

(1)流通物是指可以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法律限制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6.消费(耗)物和非消费(耗)物(仅针对动产)

分类标准:根据是一次使用还是可以多次使用进行的分类。

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类标准:分割是否变更其性质,损害其价值

区分意义:

(1)可分物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

(2)不可分割物一旦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

二、物权

(一)概念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质押,质权的客体是股权)。

2.特征:

(1)绝对性(对世性)

物权可以对抗除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对象主张,义务人为特定的相对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对人性。

(2)支配性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无需他人的帮助。

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有赖于与无人的履行行为。

(3)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不同,在同一财产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债权,故一物多买的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设立他物权的目的不同

(1)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2)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目前,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设定在动产上的物权;

(2)不动产物权:设定在不动产上的物权。

4.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1)独立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

(2)从物权: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才能存在。

①地役权:必须依赖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②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必须依赖于债权才能存在。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内容新种类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在其上就有两个所有权。

2.一个独立物上内容冲突的物权只能存在一个。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应当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看得见)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主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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