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一般:成立时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案例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
1.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决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延迟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
二、合同的效力类型
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相同,可分为: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
1.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人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按照①订立合同时②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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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的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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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动产的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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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4)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①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②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确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
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1)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2)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制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但是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①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②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
【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范围】
1.保证人或者提供货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2.担保财务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3.担保财务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4.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因财产被强制执行为丧失的第三人;
5.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但其普通债权人不能认定属于合法利益第三人;
6.债务人为自然人,其近亲属;但同时、同学等不能认定属于合法利益第三人。
7.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四)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2)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不受上述规则约束。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2)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除外。
(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脱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4.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三、情势变更
(一)概念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要点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
(1)重大变化: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跌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2)不属于“重大变化”: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性金融产品。
2.构成情势变更时,当事人负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3.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便跟或者解除合同。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1.按份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2.按份债务
债务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3.债务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1.连带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2.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三)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关系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追偿权
(1)追偿权: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2)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被按比例分担。
(3)履行、抵消、提存: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4)免除债务: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5)混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6)受领延迟: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延迟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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