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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八)

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八) 未署名来信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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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通过在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

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通过在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收购人的目的在于获得或巩固其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若行为人没有该目的的,但其持股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仍按照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加以规则。

3.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为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有志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诉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诉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主体的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30%以下的收购人

应履行持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

应按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且符合免除发出要约相关规定的收购人

应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锁定义务

(1)原则:18个月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完成】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2)例外:

①同一控制实际控制人控制下转让

收购人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0个月的限制。

②爬行收购:在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3.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持有同一类型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2)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一)交易所证券交易方式——台阶规则与卡点披露

时间点

披露要求

达到5%(首次披露)

(1)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日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3)冷静期:上述期限内(T+3)。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份,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增减5%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①报告和②公告

(3)冷静期: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最长 :T+3+3),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增减1%(小信披)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协议转让方式

时间点

披露信息

达到或超过5%

(1)时点:拟达到或者超过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增减5%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

(2)信息披露:应当在3日内进行①报告和②公告、

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注意】若收购人“混用”交易所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则应当分别按照以上规定遵守信用披露金额冷静期规则。






(三)其他股份变动

通过行政划拨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权益披露的内容(了解)

权益变动披露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了解)

持股比例

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

报告书类型

5%~20%

不是

简易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不是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加: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其他支付安排;

3.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4.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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