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有权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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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用享有所有权。
注:共有中,并非一物上存在多个所以权,仍是一个所有权。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共同共有
是指共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分份额的共有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一般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3.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通过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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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一般管理行为
共有人按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管理和义务。
(2)处分共有物、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1)能否分割
①如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③如果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2)分割方式
①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②达不成协议,共有物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③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共有人份额的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无优先购买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无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购买权:必须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格履行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①转让人发出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2条件之日起15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全速转移之日起6个月。
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对其优先购买的请求不予支持。
(4)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2)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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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一般管理行为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共有物、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1)能否分割
①如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③如果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方式(同按份共有)
3.共有份额的转让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不存在共有份额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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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1.对外关系
所有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关系
(1)按份共有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同共有
不分份额,共同享受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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