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一般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要约的生效
(1)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①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③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受合同约束。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①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邀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成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是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
2.承诺的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的延迟与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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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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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
①为新要约 ②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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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 |
①承诺有效; ②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
4.承诺的生效
(1)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
①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与要约的生效一致。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承诺撤回使得已经作出的承诺不发生任何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
承诺只能撤回,不得撤销。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是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书面合同
1.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的认定
(1)核心标准:不容许对方磋商修改条款内容。
(2)示范文本: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作为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约定排除:当事人仅以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未实际重复使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仅以未实际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重复使用”并非认定格式条款的要件。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
(1)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即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和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合同自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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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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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时间 |
合同订立过程中 |
合同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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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者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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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损失 |
可期待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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