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也称债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防止因债务人财务的不当减少只是其债券的实现收到危害,允许债权人形式代位权或撤销权,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务有权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例外: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①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债权人可以代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行为。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注意: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次债务人)主张,即认定为“怠于”。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4)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基于特定的家庭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请求权;
(2)基于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3)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但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部分的除外;
(4)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原告:债权人 被告:相对人(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应当追加)
管辖: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权力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消灭两个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次债务人清偿的额度内消灭。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所谓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可以用于清偿给债权人的财产。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债权可以是到期债权也可以是未到期债权。
(3)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4)结果上: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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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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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放弃债权(到期的、未到期的) |
不要求第三人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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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放弃债权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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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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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无偿转让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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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30%)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30%)的限制 |
第三人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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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
管辖: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权力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第三人:如果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实际履行,则该行为一经撤销,发生第三人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债权人对行使撤销权的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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