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
五、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要素
1.概念
收购人在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收购方式。
2.分类
(1)全面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
【注意】全面要约不等于以终结目标公司上市为目的的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仅收购预受的全部股份,而不是一定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全面要约收购完成后:若目标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则其仍为上市公司;反之,则应当退市。
(2)资源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
3.最低比例
要约收购中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
4.期限
30~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公平性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6.排斥其他收购方式
不得采用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的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收购要约
(1)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撤回;但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约定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
(4)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天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8.底价规则
(1)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9.支付方式
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等方式支付。
10.竞争要约
(1)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限应当不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11.禁售义务
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
12.预受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2)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3)预受要约的股票将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该股东未撤回预受,则不得转让。
(4)对于预受股份,收购人应当依约购买。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请文件。
13.收购人的收购义务
(1)部分要约收购: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全面要约收购:收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剩余股东的强制出售权: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被证交所依法终止上市(25%和1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3)未经股东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二)强制要约收购
1.交易所交易触及强制要约收购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1)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通过协议收购触发强制收购
(1)协议收购恰好达到30%
①不继续收购,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②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要约的方式。
(2)协议收购直接超过30%
①若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则免于要约收购;
②不能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影响该上市公司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间接收购触发强制要约收购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2)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要约收购的豁免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如改为以协议方式)
(1)同一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严重困难下的重组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产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②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③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免于发出要约(对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
(1)国有资产无偿划拨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股份回购被动超过30%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新股发行3年不转让
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转,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4)爬行增持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5)控股股东增持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6)继承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金融机构被动持股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氛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8)购回式证券交易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9)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在上述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公司。
六、协议收购
(一)过渡期
1.过渡期是指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2.当事人的义务
在过渡期内:
(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二)管理层收购(MBO)
1.收购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情形(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2.收购方式
直接收购或间接收购
3.上市公司要求
(1)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3)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七、间接收购
1.概念
收购人并不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信息披露
(1)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是、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2)收购人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权益预警披露。
3.要约收购
(1)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2)收购人预计无法再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日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坚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八、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1.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符合免除了发出要约情形时。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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