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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四)

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四) 未署名来信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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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节 所有权三、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所有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继受取得:给予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

第三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所有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给予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某物的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互易而取得的所有权。

2.原始取得:非依他人寄存的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如因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先占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名义登记人(不享有处分权)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擅自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务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是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处分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①他人之物,处分人灭有所有权,也未经过所有权人授权;

②共有物,没有达到法定的整体处分标准。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①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且对这种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

②时间点:要求动产在交付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不动产在登记时受让人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①无偿取得财产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②“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善意取得中只要求合理价格是合理的,不要求受让人实现支付完毕。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处分人无权处分:动产是处分人合法占有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委托物);脱手物(遗失物、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以合理价格转让

(4)动产已交付:

①交付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②特殊动产、交付就导致善意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③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处分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以合理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


4.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

①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②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注: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1.拾得人:

①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主动返还遗失物的,可以要求支付管理期间的必要费用,如果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①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②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失赔偿;

(2)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原则上是无偿的;

例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三)先占

1.概念: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

2.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包括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和天然无主物。


(四)添附

1.添附包含了附合、混合和加工

(1)附合: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物的价值

(2)混合:不同所有权人的物混杂在一起,难以分割。

(3)加工:对他人的动产施以劳作,并生成新的动产的行为。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原则: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附合: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动产附合于动产:①按动产附合时价值,共有合成物;②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混合:准用动产附合规则

加工: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人即取得新物所有权。

(3)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人的原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莲影对分红。


荷阴斜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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