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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

CPA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 未署名来信
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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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一)产生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具体方式包括:随机、竞争、接受推荐。2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

(一)产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具体方式包括:随机、竞争、接受推荐。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积极资格

1.清算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

如:破产申请前已经存在的清算组、清算委员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清算组

2.中介机构: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个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消极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中介机构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具有上述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报酬

(一)报酬确定

1.由人民法院确定。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二)异议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三)支付方式

1.一般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

2.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四)范围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五)清算组费用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六)避免重复支付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3)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七)特殊情况

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

三、管理人职责

(一)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

1.开立管理人账户;

2.办理债务人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相关账户信息查询;

3.代表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以纳税人名义申领、开具发票;

4.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限制登记;

5.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

(二)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1.下列行为属“有重大影响”: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决策程序:

(1)由管理人制作财产管理方案或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

过;

(2)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执行前,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

设立债委会的报告法院;债委会有纠正权;

(3)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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