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及于抵押取得全部,具体包括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复合物。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
(1)抵押物的转让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④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⑤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的租赁
①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收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
②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关系。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③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人有权放弃其抵押权,即放弃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财产扣押后孳息的收取权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劝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
②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1.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以动产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正经)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付)并取得(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便动产抵押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正经富的)
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例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2.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1)基本规则:地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2)细化规则: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县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升设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咱有租赁物但是为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六)最高额抵押权
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享受优先受偿。
2.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度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债权的确定:
①预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度抵押权设立之日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呗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3.部分债权转让
最高额度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七)抵押权的顺位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债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八)抵押权的视线
1.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人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划拨地抵押——土地出让金优先受偿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依法是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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