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守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世纪履行合同义务。
1.金钱债务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非金钱债务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应当预见的损失: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2)替代交易的实施
①实施了替代交易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②未实施替代交易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持续履约的定期合同与替代交易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2.过失相抵规则
(1)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少损失赔偿额。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违约金的数额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所造成损失的1.3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与违约金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定金与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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