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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四)

CPA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四) 未署名来信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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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节 公司运行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第五节 公司运行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非完全民事形式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犯罪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②因犯罪呗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届满之日起未逾2年

(3)破产清算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者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违法机关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较大负债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示失信被执行人

3.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方式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董事、监事、高管的禁止行为

(1)侵占公司财务、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取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5.董监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自我交易)

(1)情形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程序

报告: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6.限制董监高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

(1)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2)例外

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7.董监高竞业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关联董事回避

(1)董事会对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2)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违规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财务制度

(一)收益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起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进行分红

违规后果: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约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制度

类别

来源

用途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③转增注册资本

注意:

①法定公积金的留底:转增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注册资本的25%

②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①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决议

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亿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②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三、公司制度变更

(一)增加注册资本

1.决议:有限公司股东未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

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

②若原股东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需要一致同意

(2)股份公司

①股份公司股东无该项权利;

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3.增资款的缴纳

(1)有限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

(2)股份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减少注册资本

1.决议:

有限公司: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通知、通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等比例减资和非等比例减资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例外(非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减资的三个路径

(1)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

(2)降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减资弥补亏损(补亏减资)

6.减资弥补亏损

(1)前提: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与其他两种路径不兼容: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无须通知、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①无须通知债权人;但应当公告

因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故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限制分红: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7.违法减资的后果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少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并

1.形式:

A+B=C(新设合并);A+B=A(吸收合并)

2.决议:有限公司经股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简易合并董事会决议

母子公司合并: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须经股东会决议

注意:合并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2)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被合并公司仍须股东会议决议

4.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进行公告

5.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关联考点

(1)有限公司股东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公司股东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并主体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概括继承。

(四)分立

1.形式:

A=B+C(新设分立);A=A+B(派生分立)

2.决议:

有限公司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进行公告

4.债务承担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关联考的

有限公司股东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取其股权;股份公司股东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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