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的——无须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对内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3.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
(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通知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书其他股东。
(2)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①期限: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3)转让方反悔
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
①可以反悔:不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
②缔约过失责任:转让股东赔偿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的合理损失。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①损害方式
未告知其他股东、欺诈、恶意串通
注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②保护原股东
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的,法律应当支持。
③期限
原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且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④诉讼请求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⑤受让人救济
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
1.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注意,此处并不需要征得股东同意。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继承
1.原则上当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股权回购
1.有限公司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想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新增:公司的控制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期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协商,在诉讼;60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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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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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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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最高权力机构 |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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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投资 |
—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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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 |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报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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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 |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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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议 |
审议(作出决议) |
制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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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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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行为 |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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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
修改公司章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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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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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
—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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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经理职权
1.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2.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制度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下列主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
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其他股东会会议
①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的表决权规则
(1)表决权行使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分立; ⑤解散; ⑥公司合并; ⑦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而非“人数”。
(3)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五)董事会
1.性质: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2.组成:3人以上
3.职工董事:
(1)一般: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2)应当有职工董事的情形: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设有监事会并由职工代表的除外。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审计委员会
(1)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5.简化制度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2)该懂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6.辞任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7.留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人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8.股东会
(1)股东会可以决议接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2)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9.议事规则
(1)表决规则:
①全体股东过半数出席;
②表决1人1票;
③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3人以上,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
3.简化制度
(1)审委会“克”监事会
(2)小公司
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1名监事;
②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4.费用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决议的效力
1.效力的类型
(1)不成立(程序根本缺陷)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发或者公司章程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
(2)无效(内容违法)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可撤销(内容、程序瑕疵)
类型:
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注:常见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1.有限公司股东未能提前15日通知;2.会议召集、主持主体错误;3.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4.应当回避的主体未回避。
例外: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由:①轻微瑕疵;②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期间:①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②未通知参与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决议效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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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原告 |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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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不成立 |
股东、董事、监事等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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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 |
股东(起诉时应当有股东资格) |
3.决议效力被否认的影响
(1)撤销登记: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2)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外部关系
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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