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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个标准:
(1)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核算水平。
划分标准:
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②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③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
【提示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提示2】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提示3】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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