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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要求,销售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此,购买二手设备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二手设备的再利用。
2015年12月底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项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风险提示二:2015年第90号公告只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仍然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尽管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固定资产都是二手货,但前者强调作为销售方的固定资产,如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后者强调作为销售方的货物,如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二手车。按照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政策没有变化,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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