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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对某中心2012年度至2013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18.14万元的罚款。
该局通过分析、筛选税收风险点,决定对某中心实施税务稽查。稽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中心的账簿凭证、工资和奖金发放明细表,将每个员工每笔收入明细导入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结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表,查实该中心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存在税前超标准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导致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人员将超过标准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当月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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