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何订阅】
我们的公众微信名是“青岛致远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您也可以搜索微信号“zhiyuan18669812700”,关注我们。
【关于我们】
青岛致远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是岛城的一家资深代理记账公司。
代理记账
出口退税
审计鉴证
会计实习
会计实践
真账实务操作
专业 专心 专致
致远代理-----您身边的的财务专家 会计人之家!
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7号金领世家南区15号楼2单元
1402室(崂山区丽达广场对面)
联系电话:18669812700
联系人:金会计

请加微信!! 直接咨询!!
QQ:775785386(青岛-致远-金)。添加时请注明“会计实习咨询”、“公司注册咨询”或“代理记账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