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调整的应税税目及调整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由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由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关于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1号)内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继续执行,因此本次公告未调整的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然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 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对于之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税目,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比例执行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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