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倒计时,为了确保各位亲能够及时的完成申报,现将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度的,也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注:截至日期请以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8号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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