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底了,别任性调账
一名会计好友跟我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底调账建议
1. 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
2. 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
3. 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
4. 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
二、疑 问
会计人员经常问我:
我公司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7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8年费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
情形二
提 醒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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