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本期问题!
本期问题:我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与进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符,如何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因此,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与供货方联系重新按照正确的名字开具发票。
注意:按照政策规定,报关单上应至少有一个单位与相匹配发票上的单位一致,否则也是报不了退税的。举例,发票上计量单位是“个”,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如果第二计量单位是“个”,按规定是可以申报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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