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策 |
涉及税费 |
执行时间 |
新文件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 |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2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个人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3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4 |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5 |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6 |
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7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8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增值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9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0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1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2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3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4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等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全文有效
2018.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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