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企业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先照后证”登记制以及“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见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体现了我国正在按照法制化和加速便利化的要求发展,也体现了我国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和加速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态度和决心。

商事登记备案 制度
第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仅需要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要登记企业的实收资本。
第二,年度报告公示制。
过去执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自由贸易试验区信息公示系统将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第三,“先照后证” 登记制。
工商部门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企业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可开始从事-般性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外。
第四,“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见图)。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
部门统一接收原本需分别呈交工商、质监、税务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各部门的申请材料,然后经由工商、质监、税务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各部门内部流转完成审批或备案工作,最后再统一经由“一口受理”窗口向投资企业发放证照或审批文书。

自由贸易试验区项目和企业备案制度改革内容。
首先,就自由贸易试验区项目备案制度改革而言,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外商投资合伙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
其次,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备案制度而言,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4 月,自由贸易试验区项目和企业备案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主要涉及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