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基本都实行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允许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但是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也有不同,以上海、天
津、福建和州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如表4-5.表4-6所示)。
| 表4-5我国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相同政策 | |
| 相同政策 | 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
|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 |
| 表4-6我国四大自 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政策 | |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1.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 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货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 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 1.在自由贸 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我|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我 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 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货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 子公司可经营多个 飞机项目;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 -次纳税申报。 3.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 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 15个工作日。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4.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 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
|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 1.厦门海关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 2.厦门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e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 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
|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1.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2.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3. 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货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