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新加坡在1968年便引入了重要的税收和监管激励措施,以吸引外资进入金融领域,促进金融业的活动。美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在1968年率先获得新加坡政府批准创设的亚洲货币单位( Asian Monetary Unit,ACU),在新设立的亚洲美元市场( Asian dollar market,ADM)中吸纳新元以外的外汇存款。通过这种与欧洲货币市场同样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国货币存款,为非居民提供外汇交易以及资金借贷等各项业务,这标志着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诞生。
为吸引银行加入ACU的经营,新加坡政府除了财政上的奖励措施外,还于1968年取消了亚洲美元市场的外汇管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of Singapore,MAs)也在1972年宣布取消此前必须对存款保持2%的流动准备,大力促进了ADM的成长,到1975年,新加坡境内从事ACU的金融机构增加到66家,存款总额达125.97亿美元,这个数字大约是新加坡1975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5倍。
新加坡金管局在1978年放开所有外汇管制,进步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开放。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在研究中指出,新加坡融资汇兑自由,除取消外汇限制之外,在新加坡的外资企业只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即可自由开立银行账户。外资企业还可以向新加坡本地银行、外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
2.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
纽约港自由贸易园区在区内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管制,积极批准新兴金融工具的使用以及新金融市场的设立事宜减少或取消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直接管制,放宽对外国金融机构入驻园区经营活动的限制,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等。
3.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香港施行稳健的货币金融政策。香港没有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一直由汇丰、渣打银行(1993年后中国银行加入)执行,但政府规定货币发行必须要有1000外汇流动资产准备作保证,这就消除了货币滥印的可能性。为了保持货币的稳定性,香港政府对货币和金融市场也进行了积极的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