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方面,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国内外一致的原则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而负面清单以内的外商投资按照我国原有的模式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是列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和产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全面开放的,其在这些领域将被视同为东道国的本国企业,并且将与本国企业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准入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从2013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以来,已经发布了四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其中2015 年版的共同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试验区,而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 项措施。2018年6月30日发布了2018版负面清单,于7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所有自贸区,清单长度由原来63条缩减至48条,表现为服务业大幅度开放、制造业基本放开和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从我国负面清单的发布频次可以看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意味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正走在愈加完善的道路上。
【知识拓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最新的行业准入改革措施
(1)在海运方面
未来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2)在航空方面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3)在轨道交通方面
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以前加油站的建设和经营一直以来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
(4) 在金融方面
此前外资银行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提出申请前应在我国境内开业一年以上,现在已取消了这一开业年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