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自由贸易区(港)实行什么样的金融监管制度
1.新加坡
新加坡自由贸易港的金融监管主体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混业监管两大职能。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国内金融机构和境內外金融市场区别对待,形成管放结合、内外有别、分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
例如,新加坡实行对外资银行颁发差别化的执照,确保外资银行在本地存款和支付体系方面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也同时保证本地银行有一定生存发展的空间。
2.美国纽约
纽约港自由贸易园区还在区内推行金融自由化。纽约港自由贸易园区在区内放松金融管制,积极批准新兴金融工具的使用以及新金融市场的设立,减少或取消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直接管制,放宽对外国金融机构入驻园区经营活动的限制,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等。
3.迪拜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混业监管机构,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管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各类金融服务公司的活动。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信贷、证券、信托、期货、伊斯兰金融、保险、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等。该独立监管机构借鉴了伦敦和纽约自由贸易区(港)的经验,兼顾资本结构灵活性的各种法律类型。
4.中国香港
香港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集中在建立港币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制、指定发钞银行及控制发钞银行的发钞行为、推行“金融三级制”等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香港的银行体系,发挥类似中央银行的功能,维持货币和银行系统的稳定,令投资者对香港的金融体系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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