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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U资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一百问第82问!

【DFU资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一百问第82问! 免税供应链联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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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分别阐述与跨境贸易企业相关的六大优惠政策。1.自贸区适用相关税

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分别阐述与跨境贸易企业相关的六大优惠政策。


1.自贸区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及普遍性优惠


享受主体: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出口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规定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享受退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政策内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第一,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享受主体: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所有出口企业,符合税总函[2016] 36 号第一条规定 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政策内容: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享受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第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第二,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第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第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 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5.物流贸易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


第一,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第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第三,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③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④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⑤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第四,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等。


享受条件:


①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以及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等部分应税行为以外,上述跨境应税行为必须签 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②纳税入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③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入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第一,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或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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