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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亚】3月18日执行!人社部发布重磅新规,这些社保红线千万不能碰

【科亚】3月18日执行!人社部发布重磅新规,这些社保红线千万不能碰 科亚企服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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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01
新规!社保红线




新《办法》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对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这些红线不能碰,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类是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 一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二是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 三是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类是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02
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

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人社部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03
企业缴纳社保7大误区!千万不要碰

1、不签订合同,不用缴社保,不合法!
有些单位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说公司和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提供证明,证明单位与用人关系。不签合同不但不能规避社保缴纳,万一发生劳动纠纷,还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不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3、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
缴纳社保基数,应按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而非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属于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
 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员工与公司签订放弃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所以,员工资源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承诺无效!
5、不缴社保,给社保补助,不可以!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但会给员工社保补助费,这样的做法不可取的。
6、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合法!
用人单位应自行社保登记、申报、按足额缴纳社保,而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7、员工月初入职或者离职,单位可以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不可以!
员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但同一个月内员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照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重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04
不合规缴纳社保可能面临这些风险

社保入税后,不为员工缴社保?或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企业还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很多企业处于成本考虑,往往选择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费用改为税务征收后,税务部门是可以通过数据查询对比多项信息
如果发现企业员工工资、个税、社保长期基数不一致,又没有合理正当原因,那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罚款、滞纳金;严重的话会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失去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如果企业筹划上市,也将受到影响。
1、未缴期员工若发生工伤等意外,由公司付相关费用及罚款
2、不缴社保,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3、未依法足额缴纳,企业将面临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风险
因此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主管部门将根据权责责令用人单位纠正不法行为,甚至可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来源:51社保网,税来税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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