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日期
202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到4月17日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因此,建议企业在每年的4月申报期结束前,全面清理上一年度已出口未申报的货物报关单数据,加快企业资金回流。
收汇管理期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也就是说,2022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3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期限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收齐后仍然可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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