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主体
PART.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PART.2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PART.3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政策。
享受方式
PART.4
享受政策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PART.5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PART.6
例: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该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李某转增股本100万元。李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若李某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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