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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计入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科亚企服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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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我们通常理解,工资总额应发数是指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实发数,是指扣除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到手的工资。那么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否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一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第十二条释义:根据本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上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月工资总额中。 


因此,并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也就是说社保与统计的口径应是一致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应按实发数。


例如:北京市202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时,如A公司张三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12000元,但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流转困难,截止到2021年7月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仍有二个月工资未发放,则2021年确定缴费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10000元(120000/12),而不是12000元。


    综上所述,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会计上的应发数,而是在“上年度”统计期间会计上“应发数”的实际发放数,如果“应发数”未发则不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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