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科亚企服
2026-01-22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1月14日





助力企业 | 创业轻松 | 财税无忧

科亚(青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科亚(青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知识产权、资质申办、法律服务、代理记账、财务外包、财税咨询、财税合规、风险应对、异常解除、审计评估、金融服务、IPO上市策划、股权激励、软件开发、体育培训、餐饮、品牌连锁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服集团公司。集团相继获得“青岛市财税服务商会副会长单位”、“企业信用等级AAA级企业”、“西海岸创投中心理事单位”、“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会员”、“青岛涉税机构认证5A级单位”、“诚信企业家”、“企业资信登记AAA级企业”、“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知识技能大赛青岛赛区冠军”等30多项权威认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科亚企服
科亚(青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青岛各区市公司注册、记账报税、税收筹划、资质办理、政策扶持、验资审计、进出口权、园区招商等中小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内容 738
粉丝 0
科亚企服 科亚(青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青岛各区市公司注册、记账报税、税收筹划、资质办理、政策扶持、验资审计、进出口权、园区招商等中小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总阅读660
粉丝0
内容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