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小编整理了一些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遇到的税前扣除问题,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因对方注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吗?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两点:
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限制: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
捐赠渠道必须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未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或票据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需要注意两点:
双重限制: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孰低原则”。假设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发生额60%计算为6万元,但如果当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5‰计算为5万元,则当年只能扣除5万元,超过部分(即1万元)不得扣除,且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真实相关性:
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个人消费、股东分红等严格区分,同时需留存相关凭证(如招待事由、参与人员清单、付款流水等),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特殊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个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最优一项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两项优惠根据政策规定不能叠加,由企业自主选择享受最优惠的一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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