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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合规专栏 | 光伏项目因工期延误导致延期并网产生电价损失的赔偿问题研究

普法合规专栏 | 光伏项目因工期延误导致延期并网产生电价损失的赔偿问题研究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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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光伏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一旦投产,投资方最关心的就是电站的收益,而电站的收益多少则取决于发电量和所对应的电价(含补贴电价),若发电量不达标或无法取得相应的电价,就会由此引发相关的纠纷争议,其中,因工期延误导致延期并网所产生的情况尤其常见,本文将从真实案例引入,探讨该类案件中应关注的核心要点。

案例引入


【案情简介】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北控公司”)等业主方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的EPC总包合同。合同约定,中机国能公司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并网发电。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导致延期并网。平煤北控公司等业主方因此向中机国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延期并网导致的电价损失。


【案情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延期并网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存在严重分歧。中机国能公司辩称,延期并网是由于业主方非法转包、迟延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开工时间过晚、场地协调不力以及指定实际施工方等多种原因所致。然而,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为中机国能公司的上述辩解均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这些原因与延期并网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并网属于中机国能公司的合同义务,其未能按期完成并网,已构成违约。在电价损失的计算方面,法院认为,由于光伏项目享受国家电价补贴,且补贴政策具有时效性,中机国能公司的延期并网行为导致业主方无法按照原定计划享受电价补贴,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中机国能公司需承担因延期并网导致的电价损失赔偿责任。



一、光伏项目中电价损失的定义及分类




在光伏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中,触发电价损失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电价补贴收益担保承诺而引发的补贴损失索赔情形,多在并购中转让方对受让方以及EPC总包方对业主方作出的保电价承诺;另一种则是项目建设中因总包方或业主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等情形引发的补贴损失索赔。


而在延期并网的情况下,电价损失的构成主要包括发电量损失及电价补贴损失,发电量损失是指因项目延期并网,导致在延期内无法发电所产生的收益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通常基于项目的预期发电量和电价;电价补贴损失则是指因项目延期并网,错过国家电价补贴政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光伏项目通常享受国家电价补贴,但补贴政策具有时效性,一旦错过申请期限,将无法获得补贴。




二、电价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01

总包方的责任

Law


在光伏项目中,总包方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当项目因工期延误导致延期并网时,总包方通常需承担电价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

02

业主的责任

Law


虽然业主是电价损失的最终承担者,但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也可能对延期并网负有一定责任。例如,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均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此时,业主的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03

其他责任主体

Law


在光伏项目中,除总包方和业主外,还可能涉及其他责任主体,如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等。这些主体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责任各不相同,但如因其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和电价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非业主方原因导致延期并网的前提下,业主方主张电价损失索赔的要点




业主的举证义务

1.业主需证明电价补贴损失具有确定性和可期待性


电价补贴损失获得支持的关键在于业主能够举证证明补贴损失具有确定性和可期待性,依据是其属于可期待利益,具有可预见性。电价补贴损失具有确定性的证明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诉请损失期间的发电量具有确定性,二是电价补贴标准具有确定性。


发电量具有确定性,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预期发电量、可行性报告等予以认定。电价补贴标准具有确定性以国家政策或地方政策为依据。法院的观点分歧即在于对政策的理解,在支持补贴损失的案例中,法院认为逾期并网必然造成业主错过政策规定的补贴时间,遭受补贴损失。在不支持补贴损失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补贴政策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现行政策或有申报、竞价等程序要求,全生命周期内的电价补贴是不确定的,主张其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当合同明确约定电价补贴标准或违约损害赔偿包含电价补贴时,可证明电价补贴是业主与总包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业主主张获支持的概率增加。需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约定电价补贴事宜,业主仍需举证证明发电量和补贴标准的确定性,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业主的其他举证义务


业主需举证证明存在逾期并网的事实、造成无法享受国家补贴的实际后果、逾期并网与无法享受国家补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逾期并网的事实的认定在于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和实际竣工验收时间,约定时间以合同、补充协议、业务联络函等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实际竣工时间的认定常以竣工验收报告、并网验收单等为准,在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的情形下,竣工备案图纸也具有证明力。

针对业主方的工作建议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保守的认定倾向和日益收紧的补贴政策,为提高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方电价补贴损失主张获得支持的概率,我们的建议如下:


1.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级电价补贴标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具体可以政策为准,利于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2.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含电价补贴损失,明确电价补贴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以证明电价补贴损失属于合同签订时的预期利益,增加获得赔偿的概率;


3.避免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限额,即使在实际损失明显高于或低于违约金限额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但法院可能认定限额约定为双方达成共识的事宜,从而支持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不利于业主方的损害赔偿范围主张。


4.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电期间的预期发电量或最低发电量,利于电价补贴损失的数额认定;


5.谨慎选择诉讼请求主张的范围,因目前司法实践主张逾期期间或确定发电量期间的补贴损失的支持率较大,主张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电价补贴损失的支持率较低,故建议业主方谨慎选择主张全生命周期内的电价补贴损失或逾期期间的电价补贴损失。

栏目按语


“普法合规”专栏由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协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主笔,每月发布两期,主要包含《民法典》专题模块、合同管理模块、工程建设模块等。我们希望借助这个栏目,结合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营造全员知法学法守法尊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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