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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合规专栏 |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普法合规专栏 |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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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 


               【案例引入】


某电力院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工程项目中合作,由新能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电力院提供技术支持。后新能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随后,新能源公司与电力院又签订《EPC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完成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电力院起诉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的目的在于结合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并对外加强竞争力。协议虽然约定了双方合作的方式,但无法得出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如另一方参与,必然构成联合共同承包的结论,因此并不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来确定,新能源公司认为双方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并对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联合体投标法律风险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投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联合投标;二是投资人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如BT、PPP项目;三是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即EPC项目。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资质上的不足,有利于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合作,发挥各自长处,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各自的市场竞争力;但另一方面,联合体成员需要就工程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均增加了自身风险。具体来说,联合体投标有以下风险:


(一)当工程范围增加、工程延期、成本增加、设计变更等情况发生时易产生联合体内部纠纷风险;


(二)履约过程中联合体一方因资信问题引发的资信不良风险;


(三)联合体一方因项目前景不佳或融资成本增大等原因导致的中途退出风险;


(四)不重视对分包单位的及时履约造成的分包单位反索赔风险;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一)详尽规划联合体合同细则


施工单位在构思或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应当为减少内部冲突风险而详尽规划。应着重阐明协议中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保证各方工作内容与范围的清晰界定。同时,管理费用如何分摊、如何投入,以及业务风险和担保责任的合理分配都需明确。举例而言,仅仅规定“甲负责工程的40%,乙负责60%”是含糊不清的,需更具体地界定各自的工作内容与职责,以便准确衡量。


(二)严格筛选与评估合作方的信誉与能力

在选定合作伙伴前,施工单位需通过正式渠道,如工商注册资料、法律文书网站等,全面了解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信用记录等。此外,还需深入评估其技术能力、财务实力和过往的项目实施经验,以确保所选的合作伙伴既具备强大的财务支持,又能与施工单位在技术和资源上形成互补。


(三)建立健全的合作方退出策略与机制


为应对联合体一方可能在项目中途退出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退出策略与机制。这种中途退出可能会导致施工单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与完成。因此,施工单位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设定退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出现重大经营问题等。同时,应详细列出因退出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这可能涉及赔偿金、违约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其提供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这样,在合作伙伴选择退出时,施工单位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因退出带来的资金压力。此外,协议中还应明确退出后工作的交接、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等相关事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预防并应对分包商的潜在索赔风险


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参与的联合体投标项目中,项目资源多依赖于分包商。因此,总承包商需高度警惕分包商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细致审查工期安排、合同价格构成、付款时间节点等关键内容,同时确保履约保证金得到足额、及时的缴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总承包商还应持续关注自身的合同执行情况,以预防并有效应对分包商可能提出的反索赔要求。


栏目按语



“普法合规”专栏由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协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主笔,每月发布两期,主要包含《民法典》专题模块、合同管理模块、工程建设模块等。我们希望借助这个栏目,结合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营造全员知法学法守法尊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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