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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合规专栏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风险研究

普法合规专栏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风险研究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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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增长,建设工程不仅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规模也在持续扩大。在众多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总承包成为了一种主流的工程承包方式,这使得合同价格的管理和控制变得尤为关键。合同价款结算是整个项目流程中的核心步骤,它直接影响着合同各方的利益分配。因此,深入了解和掌握合同价款结算的要点及潜藏风险,对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结算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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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预付款、进度款

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不合理

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采购材料和大型机械通常涉及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总承包合同未明确预付款项的支付条款,承包人可能需要自行垫付这笔巨额资金,这不仅增加了其财务负担,还可能给项目推进带来不确定性。


以某城市的一个大型住宅开发项目为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当所有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进度款”。然而,该项目包含了数十栋住宅楼,每栋楼的开工和封顶时间都不尽相同。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所有住宅楼”是指同时封顶还是指最后一栋楼封顶,双方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分歧。开发商认为,只有当所有住宅楼都封顶后,才应支付这笔进度款。而承包商则主张,每栋楼封顶后都应按比例支付一部分进度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工程进度受到了严重影响,承包商也面临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最终,该争议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和时间成本。这个例子表明,支付条款的约定必须清晰明确,具体到每一个支付节点和条件。否则,一旦产生争议,不仅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因此,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复杂性,制定更为明确、可操作的支付条款,以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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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且按月支付。此外,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以及承发包双方应当各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强调了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用工、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对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制度执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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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垫资风险

在我国政府投资建工项目的实践中,虽然明确禁止垫资行为,但这一要求往往并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相反,发包方经常采用诸如不提供预付款、降低进度款支付比例等隐蔽手段,间接地迫使承包人进行垫资。这种变相垫资的做法对承包人而言,不仅增加了其资金成本和运营风险,还导致了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明显不对等。承包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财务压力和不确定性,而发包方则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等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充分评估垫资所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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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各项费用的支付及结算未作区分,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结算依据、结算期限、结算方式、结算款支付等约定不清,致使项目结算无法顺利进行

实践中,往往出现设计费用产生在施工前,但合同中并未将设计费用与施工费用进行区分,且设计费用是按照施工费用的支付节点进行支付,相当于承包人需要垫付前期项目的设计费用。


此外,一般总承包合同中也不会对竣工结算文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做详细约定,经常出现发包人以结算资料不完整对抗承包人工程价款支付的请求。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在发包人结算确认后向承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97%”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具体何为“完整”、发包人组织结算的期限及结算后付款的期限均未明确,最终将导致项目结算无法顺利进行。

二、合同结算风险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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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进度款的风险防范

建议承包人应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进度款以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合同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应当同时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以及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对于进度款的支付,应当结合其支付形式是按月支付还是按进度支付的约定,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根据确定的工程质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之规定,约定具体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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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议承包人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此外,在合同的相关条款的约定中也应注意提前规避违法违规风险,避免后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上访、停工等影响工程顺利建设和维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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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利息保障

在承包人同意垫资的情况下,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垫资金额、期限、利息等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若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利息的,则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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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结算总结工作

承包人内部可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及时做好总决算;另建议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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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款结算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结算的依据、方式、期限可参照财政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对项目工程有过程结算的,应当就过程结算对工程质量的合格认定标准或依据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价款结算作为项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分配。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在管理实践中不断优化结算管理设计,提升结算工作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共同推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


栏目按语

“普法合规”专栏由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法律部协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主笔,每月发布两期,主要包含《民法典》专题模块、合同管理模块、工程建设模块等。我们希望借助这个栏目,结合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营造全员知法学法守法尊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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