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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润综能 · 每月一学】警惕“糖衣炮弹”,旅游出行也要严守纪律红线哦!

【廉润综能 · 每月一学】警惕“糖衣炮弹”,旅游出行也要严守纪律红线哦!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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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第 9 期丨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其核心特征是管理服务关系潜在利益交换风险,即提供旅游安排的一方与接受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可能通过旅游活动对党员职工行使公权力产生不正当影响。从本质上看,此类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具有同质性,均属于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的违纪行为,表面上未花公家一分钱,实则是管理服务对象基于权力影响力的长期投资,潜藏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严重风险。


一、主要表现形式?


表现一


借壳游—巧立名目掩饰违纪本质

以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红色教育等名义为幌子,实则由管理服务对象全程支付费用并安排旅游行程。

表现二


顺带游—公务差旅中变相旅游

借公务出差之机改变行程路线,延长停留时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景区游览活动。

表现三


转嫁游—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

直接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包括交通、住宿、门票等全部费用。

表现四


夹带游—携亲属共同接受安排

以本人参加为由,实则携带配偶、子女等亲属共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扩大利益输送范围。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接受供应商邀请,携家属公款旅游


某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下属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接受其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设备供应商A公司的盛情邀请,携带配偶及子女,前往云南丽江、大理等地旅游。期间产生的机票、住宿、餐饮、景点门票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均由A公司支付。事后,张某在业务审批中对A公司予以“关照”。

经审查调查,张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追缴。



案例二:以“考察”为名,行“旅游”之实


国有金融投资公司部门负责人李某带领数名下属以“学习考察”为名,前往海南三亚。行程中,仅用半天时间参观了当地一家合作企业,其余五天均在合作企业关联方安排的度假区进行海滩休闲、高尔夫活动、观光游览等。全部费用由该合作企业承担。

经审查调查,李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参与旅游的其他人员均被诫勉谈话,所有费用被责令退赔。


案例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活动安排”,是当前“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表现形式之一。与直接动用公款旅游相比,这类行为更具隐蔽性,往往包裹在“人情往来”“商务接待”“学习考察”的外衣之下,但其本质仍是公权私用、利益交换,必须严肃查处、坚决纠治。


1.行为本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软性”利益输送


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安排,并非单纯的“情谊行为”,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输送”。其危害体现在:


公私边界混淆:党员干部代表公权力履行职务,其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本质是公对公的工作关系。接受对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实质是将私人消费转嫁于对方,混淆了公与私的界限,违背廉洁自律要求。


公正性受质疑:提供旅游安排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通常有其明确利益诉求。案例中张某对A公司“予以关照”、李某团队接受合作企业全程安排,均反映出旅游活动背后潜藏的利益关联,即便未立即发生实质交易,也已使公务执行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和损害。


“围猎”与被“围猎”:这类旅游安排常是精心设计的“感情投资”,属于典型的“软性围猎”。党员干部一旦接受,便可能一步步陷入利益陷阱,最终导致权力滥用、腐败滋生。


2.形式特点:隐蔽化、多样化、“合规化”包装


为规避监督,此类旅游安排常以各种名义进行包装:


借壳考察:如案例二,以公务考察之名,行休闲旅游之实,公务活动成为“点缀”,大部分时间用于游玩。


搭车旅游:利用参加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之机,提前到达或延迟离开,接受对方安排的旅游活动。


转嫁支付:旅游费用不由本单位公款直接支出,而由相关企业承担,甚至通过虚增项目费用、虚构业务往来等方式变相报销,企图切断“公款”痕迹。


家庭参与:如案例一,携带配偶、子女等共同参与,将“利益输送”延伸至家庭成员,性质更为恶劣。


3.政策界限:明确禁止,持续深化整治


党中央对此类问题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三令五申、明令禁止:


纪律红线清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统计口径优化:2020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统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将“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单独列项,精准指向这一突出问题,释放了紧盯新动向、强化纠治的鲜明信号。


全面从严处理:处理上不仅追究组织者、参与者的纪律责任,还责令退赔相关费用,追缴违纪所得,体现了对“四风”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三、注意事项



(一)明确纪律红线


①严禁任何形式的“免费旅游”:无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均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出资的旅游活动,包括象征性支付少量费用的变相安排


②严格公务行程管理:公务出差需按审批路线行进,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延长时间,不得以考察、培训等为名变相旅游,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③费用严格自理:因私停留、绕道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必须个人承担,不得混淆公私支出


④管好身边人:严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接受旅游安排。



(二)启示与警示


①必须厘清“公”与“私”的界限: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私用;与管理服务对象的交往必须坚持“亲”“清”原则,严守纪律底线。


②必须识破“人情”背后的“陷阱”: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免费午餐”要保持高度警惕,深刻认识其背后可能隐藏的“围猎”动机,自觉抵制诱惑。


③必须强化监督执纪的精准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眼睛,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发现和查处借考察、培训、接待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违规接受旅游安排的行为,防止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滋生蔓延。


总之,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绝不是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到干部作风、党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大问题。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规矩,清正廉洁履职。


相关法条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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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202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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