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申报常见错误解析
近期海关在审核出口报关单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生产销售单位”填报错误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该栏位应填报境内实际销售或生产出口货物的单位名称。
常见三类问题
一、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填写错误
部分企业误将“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填写为“NO”。根据规定,“NO”仅适用于未在海关注册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形。
合规做法:正常企业应使用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填报。
二、混淆“生产销售单位”与“境内生产厂商”
有企业将贸易公司作为收发货人,而将生产厂家列为“生产销售单位”,但两者之间为内贸关系,并非直接出口单位。
注意:“生产销售单位”即原“发货单位”,指实际出口货物的单位,不等同于生产方。
三、加贸及减免税业务申报不规范
一些涉及加工贸易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未严格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