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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复工在即,工资待遇发放政策明确了!

正式复工在即,工资待遇发放政策明确了! 淮河能源集团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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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历了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后,很多职工返岗在即,大家都比较关心在此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问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部)于2月9日印发了《集团公司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方便广大职工对政策的理解,现对有关操作进行解释说明,并将通知原文予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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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支付加班工资?

1月23日至2月2日集团公司春节放假期间,正常放假的职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其到岗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1月25日至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工作的,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余时间工作的,应在年度内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提前复工或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岗工作的,2月3日至7日按有关规定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9日工作的,应在年度内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采取轮休工作制的职工,轮休日安排工作的,比照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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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补贴发放如何操作?

定额补贴仅限在2月3日至9日正常出勤的职工范围内发放,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工实际出勤班数核定补贴费用,在职工月度工资中做账支付。


补贴标准:井下一线岗位(采掘开修岗位)每人20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每人150元/班、其他岗位每人100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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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未复工的相关操作问题

(1)未复工的职工,原则上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内安排调休,也可根据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冲抵年休假。职工本人自愿冲抵年休假的,复工后必须补办年休假相关手续。


(2)单位既不能在年度内安排调休、职工本人也不愿冲抵年休假的未复工职工,在此期间工资按通知规定支付,没有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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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复工后的相关操作问题

(1)正常复工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若职工不复工的,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后,可按事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单位未批准无故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按通知规定支付其工资。解除隔离措施之后,职工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后,按相关假期待遇规定支付工资。


集团公司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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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全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界定


1月23日至29日(共7天)为集团公司春节放假时间,其中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


1月30日至2月2日(共4天)为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淮能控股党办〔2020〕5号)规定延长的春节放假时间。


2月3日至9日为延迟复工时间。


二、工资支付


(一)春节放假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含劳务派遣工,下同)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1月25日至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工作的,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1月23日、24日及1月28日至2月2日工作的,应在年度内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经集团公司同意,在延迟复工期间提前复工或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岗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工作的,应在年度内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另外,按照职工实际出勤班数发放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井下一线岗位(采掘开修岗位)每人20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每人150元/班、其他岗位每人100元/班。


(三)延迟复工期间未复工的,原则上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休,也可根据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冲抵年休假。既不能安排调休也不冲抵年休假的,其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已实施薪酬制度改革涉及的单位或岗位,其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职工本人自愿冲抵年休假,可待复工后补办年休假相关手续,单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2月10日复工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其中:


1. 若职工不复工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得超过2周,具体审批管理按《关于加强员工病事假管理工作的意见》(淮矿办〔2016〕237号)执行。单位未批准无故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在此期间视为出勤,相关待遇按上述第(三)款执行。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务派遣工,单位不得以上述情形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其他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做好思想引导,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若国家、省、市政府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投稿邮箱:hhnyk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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