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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办法出台!

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办法出台! 淮河能源集团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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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集团公司印发《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家文化建设,帮助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实现解困脱困,根据上级工会等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精准识别、逐户建档,分类施助、一户一策,规范操作、公正公开,应帮尽帮、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源头解困、动态脱困、常态帮扶相结合,针对致困原因,分别实施定期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就业帮扶、住房帮扶等措施,通过精准帮扶救助,实现特困职工解困脱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集团公司工亡职工配偶和病亡职工配偶,以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党组织负总责,各单位工会组织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会机关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制度,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二)负责帮助指导全总级、省总级、市总级困难职工档案的申报建档;


(三)负责及时拨付集团公司工会帮扶救助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工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特困职工档案的建立、审核、维护和管理,负责全总级、省总级、市总级困难职工档案的申报建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帮扶救助资金的列支、集团公司工会帮扶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特困职工认定


第八条  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及核定,执行《淮南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收入[(年度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工资性实得收入总额+年度家庭经营净收入+年度家庭财产净收入+年度家庭转移净收入)-当年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由于患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子女上学、残疾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总和]÷共同生活人口数÷12个月。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以及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等依法依规不应计入的家庭成员;


(三)扣减的支出费用是指治病费用(当年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大疾病结算后自付费用。因自残,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赔付责任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子女学费(本科学历及以下)、意外伤害(需相关部门出具意外事故认定书)等必须支出费用,不含特困职工家庭生产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住房、日用品支出等费用;


(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大疾病是指患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者患其他疾病年度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连续两年每年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特困职工: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一辆购置价格10万元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其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七)拒绝配合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九)其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认定的。




建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建立特困职工档案。

  

第十一条  特困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个人申请诚信责任制和“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基层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由申请人对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组织对上一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建档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包括工亡职工配偶和病亡职工配偶,以下同)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特困职工家庭情况登记表》《特困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授权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职工本人家庭户口本、身份证;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医保结算单;

  

3.职工本人所在社区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就业状况及经济收入证明、子女上学证明、房产部门提供的无房证明等材料;

  

4.工亡职工配偶、病亡职工配偶需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证明。

  

(二)初审。由困难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基层工会负责,根据《淮南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深入摸底调查。初审通过后报各单位工会审核;

  

(三)审核。由各单位工会牵头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工会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建档立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工会负责一户一档,同步建立特困职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其中电子档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公司工会困难帮扶信息化系统平台。符合全总、省总、市总建档标准的特困职工,按淮南市总工会要求录入相应帮扶系统。


第十三条  特困职工档案应包括个人申请、审核批准、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类资料,并做到归档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会应当按照《淮南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5月底前对在档特困职工全面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结果,对于已经脱困的及时退档出库,已经解困的列入解困序列管理。


(一)特困职工脱困是指特困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或家庭致困因素得到缓解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接受中高等教育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毕业的;


2.下岗、待岗、内退人员另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


3.患大病家庭成员已经治愈或病亡的;


4.因意外致困家庭已经恢复常态的;


5.职工退休、死亡、失踪、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其他依照《安徽工会困难职工退档管理办法(试行)》应当退档情形的。


(二)特困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特困职工,经系列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但是尚未达到脱困程度,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系统平台中列入解困序列。




帮扶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针对特困职工家庭情况和致困原因,分类施助,一户一策,制定帮扶救助措施,实施精准帮扶。


第十六条  特困职工家庭收入低于地方政府低保标准的,各单位应积极帮助支持其申报低保对象认定;符合全总级、省总级、市总级困难职工标准的,各单位工会应按规定向市总工会申报,帮助特困职工及时享受地方政府低保政策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帮扶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定期生活救助


从2020年1月起,集团公司特困职工家庭定期生活救助标准上调到500元/月•户。其中,被纳入全总级、省总级建档管理的特困职工,执行《淮南市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规定。


特困职工定期生活救助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定期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大病救助


特困职工家庭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医疗保险政策和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根据个人年度自负金额累计分段救助:


(一)10000元及以下部分,在册职工救助85%,工亡职工配偶、病亡职工配偶救助65%;


(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含本数)部分,在册职工救助90%,工亡职工配偶、病亡职工配偶救助70%;


(三)50000元以上部分,在册职工救助95%,工亡职工配偶、病亡职工配偶救助75%。


特困职工每人每年大病救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特困职工大病救助办理程序,执行集团公司职工大病生活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助学救助


(一)积极协助支持特困职工家庭就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范围,享受相关助学政策;


(二)对于在义务教育和中高等教育阶段(不含研究生)就学的特困职工子女,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小学、初中1000元/生•年;


2.高中、中专、技校2000元/生•年;


3.专科、本科5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就业帮扶


(一)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特困职工子女,经个人申请,符合集团公司招聘条件的优先招收到相关单位工作。


(二)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按照《安徽工会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并可给予1000~5000元的一次性生产资料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帮扶


(一)无房的特困职工家庭,如符合条件申请地方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积极予以帮助支持;


(二)2020年度建档立卡的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参加集团公司棚改余房安置,具体执行集团公司棚改余房处置职工安置政策;如购买不超过70m2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可给予实际购房款的20%但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资助:


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m2/人的;


2.无房的。


(三)对住房未达到安全保障的自建房和单位提供的公共房源,各单位采取加固改造、维修等方式,消除住房安全威胁,确保住房安全。    




帮扶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特困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由集团公司工会和各单位工会各按50%比例承担,其中,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老矿处的帮扶救助资金由集团公司工会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帮扶救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由各单位工会根据统一安排,向集团公司工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帮扶救助明细),集团公司工会机关研究同意后,统一将资金拨付至各单位工会账户,各单位工会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实名制发放至特困职工的有效银行卡。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会不定期对基层工会特困职工档案、帮扶救助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建档材料的完整性、救助程序规范性、资金发放及时性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特困职工资格,责令退回已发放救助资金,并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家庭收入证明、伪造或更改相关证明、凭证,弄虚作假,骗取帮扶救助资金的;


(二)骗取、挪用、截留帮扶救助资金的;


(三)因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等违规审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救助或降低救助标准、申请人已经脱困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仍然继续予以救助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投稿邮箱:hhnyk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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