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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学院】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合一学院】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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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融合 专注 执行 奋进


知识产权日
   知识是无形的财富   
世界


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日”知多少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中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等。法律上,专利、版权和商标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得到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引领着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着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引领着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从设计阶段到建造阶段,甚至到维护和保养阶段都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从业者,我们要更加积极吸收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下面跟着小编一起,通过几篇案例感受下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吧!

案例1·侵犯他人著作权


设计单位擅自使用他人设计图纸


【案情摘要】

原告甲建筑设计院为某小区人防地下室预埋管详图的著作权人,被告乙设计院未经原告甲设计院的许可,在其为另一小区地下室设计工程图纸的过程中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纸。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甲设计院将乙设计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乙设计院侵犯了原告甲设计院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部分图纸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案例2·侵犯他人专利权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产品


【案情摘要】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20XX年X月,甲公司发现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某铁路施工场所中使用了与甲公司发明相同的三维排水联结扣产品。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甲公司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发明专利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涉嫌侵犯“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侵犯他人商标权


安装单位购买假冒建材产品


【案情摘要】

甲建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龙牌”商标,“龙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201X年XX月XX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某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装饰工程装修工地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乙装饰有限公司销售给该标段并使用的“龙牌”轻钢龙骨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该批次轻钢龙骨是朋友推销的,为降低采购成本购进该批次轻钢龙骨,确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局认为,被告销售侵犯“龙牌”轻钢龙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X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点评】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购进涉案轻钢龙骨用于工程施工使用而不是销售,对此法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实质是出卖侵权商品,从中获取购进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价的行为,即存在通过出卖侵权商品获取营利的可能性。虽然被告购进涉案轻钢龙骨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出卖以赚取差价,而是在其承包的装修工程中使用该建材,但被告这种使用方式与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不同的。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纯消费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而被告却是在经营中使用,建筑材料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购进建筑材料价格越低,其营利越多,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性使用行为,这种使用行为存在其以较低价格购进建筑材料从而通过建筑材料营利的空间。此外,被告所承包的装修工程就是将其购进的涉案建材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装修工程成果,故其交付于发包方的该成果中就包含了涉案轻钢龙骨,而其取得的总工程款中也包含了该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款。因此,被告的这种行为类似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比照《商标法》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以上经典案例

我们还准备了普法小视频

动一动手指

加深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相关知识的印象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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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法务合约部
责任编辑:俞镜淇
微信审核:李颖、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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