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文件对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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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电量及加价标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加价标准为:第一档电量为0-160千瓦时/户·月,电价不做调整,即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1元/千瓦时执行;第二档电量为161-240千瓦时/户·月,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241千瓦时/户·月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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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后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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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即由甘肃省电力公司直供到户,实行“四到户”服务(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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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说明:(1)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按供电企业现行抄表周期执行,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2)由于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计量表计不具备同时执行阶梯电价和分时电价,因此目前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3)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调价水平按三档平均加价水平确定,即每千瓦时统一上调1.5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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