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得报销。
为了保证接收的发票合规,减少涉税风险,针对开票事项制作发票模板以及把开票信息做成钥匙扣的形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纳税人识别号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中查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看到这家企业所有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就等于掌握了所有发票流向!
在开票品类上也不能随便变更,发票开具要规范,尤其是超市和电商行业,不能简单的开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了事,要开具税务系统内打印的销售清单,手写或非系统内打印的清单无效,不得报销!
另外不适合此公告规定的情况如下:不适用于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形;不适用于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不适用于国外客户;不适用于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形。
财务会计部 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