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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规 大 辞 典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 现场勘察制度。
3.1.2 工作票制度。
3.1.3 工作许可制度。
3.1.4 工作监护制度。
3.1.5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3.1.6 工作终结制度。

3.2 现场勘察制度
3.2.1 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和用户工程、设备上的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

3.2.2 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2.3 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2.4 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3.2.5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3.3 工作票制度
3.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3.3.1.1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3.1.2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3.3.1.3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D)。

3.3.1.4填用低压工作票(见附录E)。
3.3.1.5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

3.3.1.6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3.2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配电工作,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3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高压配电(含相关场所及二次系统)工作,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1规定,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4 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
3.3.4.1高压配电带电作业。
3.3.4.2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2、小于表3-1规定的不停电作业。

3.3.5填用低压工作票的工作。
低压配电工作,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6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的工作:
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应填用工作票或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
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系指配电线路、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恢复供电或排除故障的、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3.7可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
3.3.7.1测量接地电阻。
3.3.7.2砍剪树木。
3.3.7.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
3.3.7.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3-1安全距离的工作。
3.3.7.5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的不停电工作。
3.3.7.6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3.3.7.7不需要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配电运维一体工作。
实施此类工作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其他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
3.3.7.8书面记录包括作业指导书(卡)、派工单、任务单、工作记录等。
3.3.7.9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派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指派人、工作人员(负责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派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完成情况等内容。
3.3.8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3.8.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3.8.2工作票、故障紧急抢修单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和签发,至少一式两份。工作票票面上的时间、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3.3.8.3由工作班组现场操作时,若不填用操作票,应将设备的双重名称,线路的名称、杆号、位置及操作内容等按操作顺序填写在工作票上。
3.3.8.4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3.3.8.5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施工)单位签发。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3.3.8.6承、发包工程,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3.8.7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工程或设备上检修(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的用户单位、施工单位或供电单位签发。
3.3.8.8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三者不得为同一人。工作许可人中只有现场工作许可人(作为工作班成员之一,进行该工作任务所需现场操作及做安全措施者)可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兼任。若相互兼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3.3.9工作票的使用。
3.3.9.1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一种工作票:

(1)一条配电线路(含线路上的设备及其分支线,下同)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分的几条配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同沟(槽)敷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配电线路。
(2)不同配电线路经改造形成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且同时停送电者。
(3)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全部停电或属于同一电压等级、同时停送电、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的工作。
(4)配电变压器及与其连接的高低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同时停送电的工作。
(5)同一天在几处同类型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等配电设备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停电工作。
同一张工作票多点工作,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应填写完整。不同工作地点的工作应分栏填写。
3.3.9.2 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二种工作票:
(1)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不同配电线路或不同工作地点上的不停电工作。
(2)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不停电工作。
3.3.9.3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数条配电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可使用一张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
3.3.9.4对同一个工作日、相同安全措施的多条低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的工作,可使用一张低压工作票。
3.3.9.5工作负责人应提前知晓工作票内容,并做好工作准备。
3.3.9.6工作许可时,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其余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3.3.9.7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每个小组的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G)。

3.3.9.8工作任务单应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一份由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3.3.9.9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工作任务单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小组同时工作,使用工作任务单时,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写各工作任务单的小组负责人姓名。工作任务单上应填写本工作小组人员姓名。
3.3.9. 10一回线路检修(施工),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停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验电、接地。

3.3.9. 11需要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按许可单位确定数量),分别经变电站或发电厂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的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3.3.9. 12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3.9. 13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若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3.9.14在配电线路、设备上进行非电气专业工作(如电力通信工作等),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许可、监护等相关安全组织措施。
3.3.9.15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包括信息系统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工作票,其工作许可手续应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履行。
需要运维人员操作设备的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和需要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
3.3.9.16己终结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故障紧急抢修单、现场勘察记录至少应保存1年。
3.3. 10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3. 10.1配电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批准的检修时间为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的开工至完工时间。

3.3.10.2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

3.3. 10.3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续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3. 10.4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
3.3. 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3. 1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 11.2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 11.3工作许可人应由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工作许可人包括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相关变配电站(含用户变)和发电厂运维人员、配合停电线路许可人及现场许可人等。

3.3. 11.4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3.3. 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 12.1工作票签发人: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适当、充足。

3.3. 12.2工作负责人:
(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3. 12.3工作许可人:
(1)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2)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3)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

3.3. 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3.3. 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2)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3)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4 工作许可制度
3.4.1各工作许可人应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停电和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4.2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记录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3.4.3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核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检查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带电部位。
3.4.4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由工作负责人确认工作票所列当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4.5带电作业需要停用重合闸(含已处于停用状态的重合闸),应向调控人员申请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6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配电线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7用户侧设备检修,需电网侧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在电网侧设备停电措施实施后,由电网侧设备的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用户停送电联系人许可。恢复送电,应接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
3.4.8在用户设备上工作,许可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前检查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3.4.9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分别签名。
(2)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复诵核对无误。
3.4. 10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工作票上。
3.4. 11禁止约时停、送电。

3.5 工作监护制度
3.5.1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方可下达开始工作的命令。

3.5.2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3.5.3检修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宜单独进入或滞留在高压配电室、开闭所等带电设备区域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5.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检修(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其监护的人员和工作范围。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5.5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需暂时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工作负责人若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及所有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3.5.6工作班成员的变更,应经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做好变更记录;
中途新加入的工作班成员,应由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手续。
3.6 工作简断、转移制度
3.6.1工作中,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工作。

3.6.2工作间断,若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措施或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3.6.3工作间断,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若接地线保留不变,恢复工作前应检查确认接地线完好;若接地线拆除,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装设接地线。

3.6.4使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不同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则在工作地点转移时不需要再分别办理许可手续;若工作票所列的停电、接地等安全措施随工作地点转移,则每次转移均应分别履行工作许可、终结手续,依次记录在工作票上,并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地点转移情况。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逐一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6.5 一条配电线路分区段工作,若填用一张工作票,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在线路检修状态下,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可分段执行。工作票上应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区段转移情况。
3.7 工作终结制度
3.7.1工作完工后,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工作地段的状况,确认工作的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杆塔、导线、绝缘子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个人保安线和其他工具、材料,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线路、设备上撤离后,再命令拆除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接地线拆除后,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或在设备上工作。

3.7.2工作地段所有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拆除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工作许可人(含配合停电线路、设备许可人)报告工作终结。
3.7.3多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后,方可与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7.4工作终结报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3.7.4.1当面报告。
3.7.4.2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3.7.5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设备)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位置称号、设备双重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所修项目、试验结果、设备改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设备)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

3.7.6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终结报告,并确认所有工作已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所有接地线已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1停电。
4.1.2验电。
4.1.3接地。
4.1.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2 停电
4.2.1工作地点,应停电的线路和设备。
4.2.1.1检修的配电线路或设备。
4.2.1.2与检修配电线路、设备相邻、安全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运行线路或设备。
4.2.1.3大于表4-1、小于表3-1规定且无绝缘遮蔽或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2.1.4危及线路停电作业安全,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或同杆(塔)架设线路。
4.2.1.5有可能从低压侧向高压侧反送电的设备。
4.2.1.6工作地段内有可能反送电的各分支线(包括用户,下同)。
4.2.1.7其他需要停电的线路或设备。
4.2.2检修线路、设备停电,应把工作地段内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全部断开(任何运行中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
4.2.3停电时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使停电的线路和设备各端都有明显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线路、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线路、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无明显断开点也无电气、机械等指示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
4.2.4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线路、设备,可拆除其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且未接地的高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工作。
4.2.5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4.2.6高压开关柜前后间隔没有可靠隔离的,工作时应同时停电。电气设备直接连接在母线或引线上的,设备检修时应将母线或引线停电。
4.2.7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检修,应断开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包括解开电源侧和用户侧连接线),对工作中有可能触碰的相邻带电线路、设备应采取停电或绝缘遮蔽措施。
4.2.8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验电 4.3
4.3.1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检修,接地前,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或测电笔,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逐相分别验电。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验电宜使用声光验电器。
架空配电线路和高压配电设备验电应有人监护。
4.3.2高压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低压验电前应先在低压有电部位上试验,以验证验电器或测电笔良好。
4.3.3高压验电时,人体与被验电的线路、设备的带电部位应保持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使用伸缩式验电器,绝缘棒应拉到位,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宜戴绝缘手套。
雨雪天气室外设备宜采用间接验电;若直接验电,应使用雨雪型验电器,并戴绝缘手套。
4.3.4对同杆(塔)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验电,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
禁止作业人员越过未经验电、接地的线路对上层、远侧线路验电。
4.3.5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在两侧验电。
4.3.6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后,检修或装表接电前,应在与停电检修部位或表计电气上直接相连的可验电部位验电。
4.3.7对无法直接验电的设备,应间接验电,即通过设备的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至少应有两个非同样原理或非同源的指示发生对应变化,且所有这些确定的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方可确认该设备已无电压。检查中若发现其他任何信号有异常,均应停止操作,查明原因。若遥控操作,可采用上述的间接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间接验电。
4.4 接地
4.4.1当验明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的高压配电线路和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工作地段各端和工作地段内有可能反送电的各分支线都应接地。
4.4.2当验明检修的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确已无电压后,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防止反送电:
(1)所有相线和零线接地并短路。
(2)绝缘遮蔽。
(3)在断开点加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4.4.3配合停电的交叉跨越或邻近线路,在线路的交叉跨越或邻近处附近应装设一组接地线。配合停电的同杆(塔)架设线路装设接地线要求与检修线路相同。
4.4.4装设、拆除接地线应有人监护。
4.4.5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接地线的装设部位应是与检修线路和设备电气直接相连去除油漆或绝缘层的导电部分。
绝缘导线的接地线应装设在验电接地环上。
4.4.6禁止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若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变更情况。
4.4.7作业人员应在接地线的保护范围内作业。禁止在无接地线或接地线装设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高压检修作业。
4.4.8装设、拆除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4.9装设的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4. 10装设同杆(塔)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应先装设低压、后装设高压,先装设下层、后装设上层,先装设近侧、后装设远侧。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4. 11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充分放电。
电缆作业现场应确认检修电缆至少有一处已可靠接地。
4.4. 12对于因交叉跨越、平行或邻近带电线路、设备导致检修线路或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拆除)的接地线应记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作业人员自行装拆。
4.4. 13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组成,接地线截面积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且高压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 5,低压接地线和个人保安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 6。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接地或短路。
4.4. 14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截面积大于190(如16圆钢)、地下深度大于0. 6m的临时接地体。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截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4.4. 15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4.4. 16低压配电设备、低压电缆、集束导线停电检修,无法装设接地线时,应采取绝缘遮蔽或其他可靠隔离措施。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1在工作地点或检修的配电设备上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配电设备的盘柜检修、查线、试验、定值修改输入等工作,宜在盘柜的前后分别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4.5.2工作地点有可能误登、误碰的邻近带电设备,应根据设备运行环境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4.5.3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或机构箱门锁把手上及熔断器操作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若线路上有人工作,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4.5.4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的操作处或机构箱门锁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标示牌。
4.5.5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应可靠封闭,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6配电线路、设备检修,在显示屏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标记。
4.5.7高低压配电室、开闭所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8配电站户外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邻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
若配电站户外高压设备大部分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可以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4.5.9部分停电的工作,小于表3-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5. 10低压开关(熔丝)拉开(取下)后,应在适当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4.5. 11配电设备检修,若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的绝缘隔板代替临时遮栏,其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H要求。
4.5. 12城区、人口密集区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并在相应部位装设警告标示牌。必要时,派人看管。
4.5. 13禁止越过遮栏(围栏)。
4.5. 14禁止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因工作原因需短时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时,应有人监护。完毕后应立即恢复。
4.5. 15标示牌的悬挂要求和式样见附录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