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如餐费,食品,礼品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进项税不可抵扣项目的筹划:
1.为员工购买的宿舍及项目所用食堂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在食堂和宿舍隔出一部分当作会议室、库房就可以整体抵扣。
2.项目购买的电视机开具的专票,若放在宿舍食堂用于职工福利不可以抵扣,但若放在会议室用于公务经营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如购买的洗衣机,如果为职工用于职工福利不可抵扣,但是有统一发放的工作服,用于洗工作服就可以抵扣!
3.招待客户的住宿费专票不可以抵扣,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就可以抵扣6%增值税。
4.用于公务商务考察经营的费用可以抵扣6%增值税。
5.招待的礼品不可以抵扣,但是作为宣传的礼品是可以抵扣的。
6.乘坐公共交通出差的费用不可以抵扣,如果驾驶自有车辆出差,行驶过程中花费的费用,能取得专票的都可以抵扣,租车出行的租车费可以抵扣17%进项税。
7.会议费要单独开具专票可以抵扣,不得与其他餐费等一起开具。
8.项目统一订制工装的话可以作为劳保费用按照17%抵扣。
以上需要有合同及相关协议、出差日志等作为有利的证据链做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