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兵团级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负责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荐工作。
各师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负责本辖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承担相关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兵团优质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流程开展,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第七条 实施“小升规”工程。“小升规”工业企业指小微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认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填报数据,以兵团统计局认定为准。经认定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维持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则持续有效;企业年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由兵团统计局确认后,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小升规”工业企业信息更新,按兵团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专精特新”工程。
(一)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管理
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师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初审后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告为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有效期内的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且经提示仍未更新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二)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
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陆兵团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平台(https://zjtx.xjbtsme.gov.cn/#/index/home)填写有关资料。企业所在师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为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有效期内的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兵团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认定和管理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师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九条 实施单项冠军工程。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由制造业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经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后,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平台(https://excellent-ent.cn/#/HomePage)自愿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核查、论证和实地抽查,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有效期内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条 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兵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1〕22号)、《关于推进兵团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新兵办发〔2021〕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兵团企业上市工作。将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与企业上市工作前后衔接,有机结合,通过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充实兵团后备企业资源库,利用企业成功上市案例激励优质企业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相应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
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按规定直接取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师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兵团计划培育2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家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更多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上市企业,推动兵团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师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质企业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 发挥兵师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针对不同层级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企业发展的合力,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十四条 用好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企业的培育支持。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鼓励师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相关支持政策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金〔2020〕37号)执行。
如有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奖励办法,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申报成为兵团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规上工业企业在梯度培育、研发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兵团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依托“兵团企业家商学院”培训品牌,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兵团工业企业100强等在内的工业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促进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企业示范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兵工信企业〔202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END

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扫码关注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