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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普法 | 守护女性权益 点亮法律之光

三八普法 | 守护女性权益 点亮法律之光 沈信公司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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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坟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女性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公司结合相关案例,为广大女职工送上维权“宝典”,撑起法治“保护伞”。



1.被胁迫结婚,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老王对小乔一见钟情,经常催逼小乔:“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结婚, 我马上就死在你面前。”小乔惊慌失措,只好违心地与对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事后,小乔却对登记结婚一事后悔不已,她该怎么办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重大疾病,结婚前隐瞒可撤销婚姻
杨某为顺利结婚,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杨某认为生米已煮成熟饭,便告诉妻子婚前便有疾病缺陷。妻子听后立即申请撤销婚姻,杨某痛哭流涕。法院会怎么判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
黎丽为给丈夫周春在10周年结婚纪念日制造惊喜,特以周春名义订制了一套高档西服。拿到西服后,周春以西服未经本人同意购买为由,要求退货。周春能退货吗?

【维权提示】:不能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将2套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其丈夫坚持2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怎么办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案中的2套古籍善本是父亲赠予女儿专有的,其丈夫不能主张分割。


5.夫妻一方隐藏、变卖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
小李迷恋赌博,经常偷卖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小王以泪洗面,但又不愿离婚。她该怎么办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案中,妻子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共同债务
王三为包养情人喜心,不惜巨额负债供情人消费。王三与妻子娇娥离婚时,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0万元借款清偿。妻子该怎么办?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10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7.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属个人财产
李梅因遭遇车祸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遭丈夫嫌弃。丈夫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李梅的残疾赔偿金。李梅该怎么办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案中,残疾赔偿金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李梅的个人财产,丈夫不能要求分割。


8.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赖斌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后他们该咋办呢?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9.法院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
程琳与丈夫因琐事经常争吵,程琳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程琳什么时候可再次诉讼离婚?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0.复婚遵从婚姻自由原则
琳达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将其户籍迁回娘家。后丈夫听说琳达所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要求复婚并将户口迁至琳达娘家,以便享受征地待遇,琳达不同意。他能复婚吗?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也是结婚,要遵从婚姻自由原则。


11.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恢复
张强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丽改嫁王宏,其后王宏死亡。1年后,张强回到家乡,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规定,该死亡宣告撤销后,张强和李丽的婚姻关系该何去何从?

【维权提示】:张强和李丽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2.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财产
童某嫌弃妻子潘某生的是女儿不是儿子,对其非打即骂。潘某忍无可忍,诉讼离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潘某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案中,童某实施家庭暴力是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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